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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补充修改制度
时间:2018-06-07  

一、档案馆必须对已归档的基建、科研、设备等档案的修改、补充进行监督、检查。

二、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形成部门应随时将收集到的相关文件材料整理后向档案馆补充归档。

三、对归档后补充的文件材料,档案馆应及时整理编目,补充材料少可归入有关案卷内,材料多时应单独组卷编目。

四、已归档的图纸需更改时,必须填写更改通知单,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文件材料。

五、科技文件材料一般由设计者更改,协作单位应会同主设单位进行更改,按协议、合同办理。对修改后的电子图纸,应连同更改通知单一并归档。

六、已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有作废或停止使用等情况,承办单位须及时通知档案馆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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