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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人员离岗交接清点制度
时间:2017-11-06  

一、为规范档案管理人员交接制度,规范档案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学校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离职或调动工作的档案工作人员。

三、档案交接包括学校档案馆管理的全部类别档案。

四、交接时间为离岗人员确定离岗后7日内完成档案工作的交接,交接地点为学校档案馆。

五、档案交接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清点数目,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档案交接应填写“档案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写明日期、类别、应交数量、实交数量,并由交接双方及负责人签字,移交目录必须一式三份,移交人员一份、接收人员一份、档案馆留存一份。

七、交接清单应附《档案移交目录》,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签字后视为接收。《档案移交目录》应装订成册,置于档案馆,以备后查。

八、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档案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九、对于已经外借的档案尚未归还的,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档案情况,并且在“档案借阅登记薄”上说明并备注。

十、档案管理系统内数据应做好备份并交接清楚。

十一、工作交接完毕双方对照移交清单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即可。

十二、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对档案工作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交接双方负责人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十三、工作交接不清,致使档案资料丢失,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及负责人按《山东交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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